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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7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03 日
70.07.03 第67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朱貴堂為聲請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一五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二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 聲請,未據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每日新聞通訊社社長楊舜為以假身分證及假營業登記證在銀行開甲種存戶領取支 票詐財銀行是否違法聲請解答案。 會台字第一五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二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係就以假身分證及假營業登記證在銀行開設甲種存款戶,領取支票向社會各 界詐欺取財,經查屬實後,銀行是否違法?究應負何項法律責任?請求解答,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賀軍輝聲請解釋強制執行法等條文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五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邱文忠為行政法院對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七條所作之認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一五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為行政法院對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七條所作之認定,發 生疑義,請求解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仝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胡文華為聲請解釋養父母子女之權益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五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周餘慶為聲請會計師檢覈究應依何法條辦理始為合法發生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聲請人曾 以與本件同一之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六十九年八月十五日第六 五一次會議議決,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仍屬不應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又接考 選部 69.12.15.(69)選二字第○四六七八號函示:「台端如不能繳驗六十七 年七月四日以前合於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畢業證書及修習會計課程 在十二學分以上之正式成績單申請復審時,以後來函,本部歉難答覆」等情。 感到聲訴無門,又以聲請會計師檢覈,究應依何法辦理,聲請釋示。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仍屬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