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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7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0 年 06 月 19 日
70.06.19 第67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游禎言為出租耕地若非從事稻作等之生產而改為專栽果樹是否可謂栽培農作物認 其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一條所指之耕地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五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出租 耕地若非從事稻作等之生產而改為專利栽果樹,是否可謂栽培農作物,認其符 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一條所指之耕地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二、陳忠孝為司法院第二三八三號解釋有無變更聲請核示案。 會台字第一五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一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郭美錦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後對該抵押物原有第二順位之抵 押權人行使其抵押權利時如何解決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五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龍陞傑為服役請假逾限自動回連銷假審判官以逃亡罪論處是否有違背法條判決之 罪嫌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五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二一號 決議:人民聲請解釋,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林炎煌請釋示專利法第八十八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五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係就專利法第八十八條之疑義,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朱言仁為對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權利人名義更正登記發生疑義申請釋復由。 會台字第一五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二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所上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文。本件聲請,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向蒞莊為房屋稅條例第三條後段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為房屋稅條例第三條後段疑義,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依仝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