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6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22 日
70.05.22 第66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丁義超請釋示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五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 辦法,發生疑義,請予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徐澄溪請解釋反訴事實誤書反訴被告偽造文書其真意係反訴被告有誣告行為法院 以反訴被告無偽造文書行為諭知反訴被告無罪未調查裁判及有無誣告行為是否違 法案。 會台字第一五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李路加再請解釋法人之認定及法人之刑罰基準暨票據法指發票人為公司代理人之 個人自然人行為刑法又指發票人為公司簽發為公司法人行為非代理人之個人然人 行為一體之兩種認定案。 會台字第一五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前以法人之認定,暨法人之刑罰基準,聲請解釋,業經本院於 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二日 (70) 院台秘二字第○一二六三號函知在案,茲以同 一事由,暨票據法指發票人,為公司代理人之個人自然人行為,刑法又指發票 人為公司簽發,為公司法人行為,非代理人之個人自然人行為,一體之兩種認 定再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仍不應受理。 四、張美芳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判聲請人與周金木間確認婚姻不成立案是否有 偽造文書之嫌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五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略 以其與周金木間確認婚姻不成立案,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引用從未見過之五 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八八八號判例,據為廢棄聲請人勝訴之初審判決,而改判聲 請人敗訴,是否有偽造文書之嫌,請予釋示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五、鄭王桂請解釋繼承發生於日據時期無繼承人時其母暨兄弟有無繼承權案。 會台字第一五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係聲 請解釋日據時期被繼承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其母及兄弟有無繼承權,核與上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湯桂賢聲請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一五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洪健元為同居所生子女申報戶口發生疑難聲請指示辦理之途徑案。 會台字第一五五一號 審查告報第一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 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聲請人為同居所 生子申報戶口,發生疑難,聲請指示其辦理之途徑,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八、鄭來成為祖傳五大房所有之鄭帶祭祀公業之土地及房屋被非法之徒竊占可否訴追 聲請賜示由。 會台字第一五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八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 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五 大房所有之鄭帶祭祀公業之土地及房屋被鄭添新等用非法手段予以竊占達十七 年之久,可否依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訴請返還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