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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6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27 日
70.03.27 第66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李崑玉請釋示機關行政官員對地方議員等所質詢之事項如有虛偽答復是否應負刑 責案。 會台字第一五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五號為地方議員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言論 ,仍難免責乙項,倘機關行政人員對地方議員等所質詢之事項,如有虛偽不實 之答復者是否應負刑責,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張淑嬅為合作社社務會違法決議除名社員時被除名社員可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 五九四號解釋向普通法院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又如經法院判決確認決議無效後 其社員權是否存在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五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九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以合作社社務會違法決議除名社員時,可否參照本院院字第一五九四 號解釋向普通法院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又如經法院判決確認無效後,其社 員權是否存在等疑義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朱貴堂為誤被判處罪刑請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一五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九三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前以軍事法庭罔顧法律,判處其叛亂罪刑確定,聲請再審,復被駁 回,侵害人權,違反憲法第七、八、九、十五、十八及二十四等條,請求解釋 。經本會議於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第六五八次會議,以其係指摘原確定裁判 認事用法錯誤,而非謂該確定裁判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疑義,予以不 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再就同業事實聲請解釋,僅據將前述之憲法第九條規定: 「人民除現役軍人以外,不受軍事審判。」之原文補陳,對於確定終局裁判究 竟適用何項法律條文牴觸該憲法第九條?則並未指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人民得聲請解釋之規定,仍有未合,應不受理。 四、周延熹為可否依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重為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五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九四號 決議:按本件前據聲請人請求釋示,有關繼承不動產登記疑義,經依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之規定,未予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法律疑義 ,聲請重為釋示,依照上開法條,仍屬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