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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6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0 年 02 月 13 日
70.02.13 第66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王海龍為對贈與稅核課期間及加計利息等適法時效起算均有疑義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五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八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係 聲請解釋稅捐稽徵法有關贈與稅核課期間及加計利息起算之疑義,核與上開規 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鄭林素華請解釋刑事訴訟法令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人解釋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十四款違 背法令之規定,是否得以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理由,而指摘原確定判決違法,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蘇少峯請釋示所得稅法第一○五條第三項之立法要旨由。 會台字第一五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聲請釋示所得稅法第一○五條第三項之立法要旨,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四、黃永成為聲請人原係台南市立人國小教員被市政府以兩年前做生意與侮辱長官各 記大過一次免職處罰是否適當請指教由。 會台字第一五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就其因做生意與侮辱長官各記大過一次免職事,是否適當,發生疑義,聲請 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楊秋德為就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應予保障之規定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五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