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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6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0 年 01 月 23 日
70.01.23 第66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雷晉禧為就法院確定判決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聲請人係台灣省鐵路局材料處八堵驗煤所及鶯歌驗煤所主任,曾受人 陷害,涉嫌凟職案件,而最高法院科刑判決竟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判 決不適用法則,及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第十四款漏未調查證據及判決不載理 由等違法;經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為 非常上訴多次,檢察長均基於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非字第四號判例,未予照准 ,惟該判例因認非常上訴審為法律審,致發生其有牴觸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 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之主張,不外係關於法院在刑事 訴訟法定程序進行中,認事與採證之職權行使問題,依己見加以指摘,仍認為 判決不採用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以認定有利於聲請人之事實即係違背法令。至 於聲請人所指摘之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非字第四號判例,則非聲請人所受最高 法院判決所引用。故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規定不合,未便 受理。 二、臧知非為最高法院所為之裁定法律牴觸憲法懇請釋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 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裁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一條 由。 會台字第一五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 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 與國防部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抗 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又以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復經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 以抗告法院之裁定,係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者,不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 六條第二項准許再抗告之列,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亦予駁回,顯係曲解事訴 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並違背民法第一百九十七 條第二項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十一條,辦理民 事訴訟案行注意事項第十六條,裁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百 七十一條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湯桂賢聲請解釋拘提程序提義由。 會台字第一五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八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請求解釋拘提程序等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四、何初文請解釋由平鎮鄉戶政事務所准許聲請人在何煥龍住所地辦理何煥龍出生及 認領戶籍登記由。 會台字第一五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八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陳達人為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似與退休法牴觸且考績法又似與憲法規定保障人民 權利牴觸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五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八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法應不受理。 六、楊慶順聲請解釋刑法第四十六條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五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請求解釋刑法第四十六條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