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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6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0 年 01 月 09 日
70.01.09 第66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李路加請解釋法人之認定及法人之刑罰基準由。 會台字第一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四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黃鄧勝雄請解釋六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前之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罰 金性質由。 會台字第一五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逕請解釋舊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罰金之性質有關事項,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三、陳珊嶽為對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之計算發生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七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意旨略稱:聲請人因犯竊盜未遂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送監執刑後, 復以違反票據法兩案,其鞏一案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另一案判處有期徒刑 十月,由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合併定執行刑一年八月,連同上述竊盜未遂案所判 之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應執行之刑期不過三年,乃台灣高等法院竟裁定合併定 執行刑三年二月,其計算顯然違法,聲請人提起抗告,又被駁回,致不知何所 適從等情,聲請解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高雄縣砂石商業同業公會為請釋示寄行車輛若生損害於公司時,公司可否比照民 法第一五一、四四五、六一二條等規定,行使自力救濟之權宜措施?或請求警察 機關協助處理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七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法應不受理。 五、鄭典嶺聲請解釋有關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之法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五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非依上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而係列擧數項情形,詢問得否 提起非常上訴或審判是否合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法應不予受理。 六、楊家溢請賜予解釋六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府建四字第九五三○三號令公綯台灣省建 築管理規則沒有都市計劃劃為住宅區應設置騎樓法令規定條文即無設置騎樓之規 定由。 會台字第一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七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僅就某項法令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七、高吳月碧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賜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五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七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受台北某詐欺集團之騙,應徵為該公司貨品經銷商,付給三張支票為 保證金,支票背面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但該集團騙得了三張支票後,全部 即轉讓與第三者,用以調款。後第三者告發聲請人違反票據法,於確定終局裁 判,聲請人敗訴,實在使人難於了解,請解答疑義等情。查聲請人所稱最高法 院確定終局裁判,究竟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又究係牴觸憲法何條? 均未據說明,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八、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修齊請解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由。 會台字第一五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七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人以行政官署曲解商標法,真倒處分商標爭議案件,造成商標制度 之紛擾為由,請解釋商標法第卅一條有關規定,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仝第二 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陳福請解釋對於提起訴訟民事委任事項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五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七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法不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