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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4 年 07 月 27 日
44.07.27 第6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劉祥君申請書為請解釋適用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四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事件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二、宋尚德申請書為請釋示自訴人有無閱卷權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五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事件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三、葉炎煌申請書為業主更換其以前租約是否繼續有效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六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事件、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四、行政院函請重行解釋院字第一四六四號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九號 決議:解釋全文修正如下: 印花稅法所定罰鍰係純粹行政罰,納稅義務人如有違法事實,應依法按其情節 輕重,分別科處罰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本院院字第一 四六四號解釋係就當時特定情形立論,應予變更。 表決結果:出席大法官九人,除曾大法官不贊同,蔡大法官對一部份理由不贊同外, 其餘一致通過。 散會:十二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