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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5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28 日
69.11.28 第65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葉中義為簽發存款不足支票已清償票款應屬不罰法院竟予論處罪刑有嫌失當請 予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四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略以其簽發存款不足支票五十四張,被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罰金或拘役, 經向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復被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聲請最高法院檢察長提起 非常上訴,亦未獲准,聲請人在退票後,已清償票款,收回支票,應屬不罰, 詎原確定判決竟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科處罪刑,顯有侵害人民權益 ,請予解釋云云,核其係指摘原判決對伊論罪科刑為失當,並未具體敘明該判 決適用之法律究與憲法何條發生牴觸,即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宋祥雲(兩航反共義士總代表忠義農場負責人)為民營機構兩造訂約合作其中一 造當時以虛假公司名義簽約顯有違反公司法第十九條明文規定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四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四七號 決議: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係逕 請解釋公司法第十九條,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李才清請求解釋貪污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四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四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為請求解釋貪污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郝邦秀聲請解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案。 會台字第一四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四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釋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有關公務員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劉菊枝因刑事執行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一四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 違反票據法經台北地方法院(69)年易票字第二四八七七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 、拘役與罰金在案,而對此刑事執行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核與上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六、李允誨為法院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四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五一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 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 告訴王潤生詐欺案件,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自訴該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則 經法院判決被告無罪,認事用法,均有不當等情,請予解釋,並撒銷該判決,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甘秋松請解釋鑲牙是否屬醫療業務而得依醫師法處罰及檢察官以裝修假牙起訴而 法院以醫療業務判罪是否違法案。 會台字第一四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五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為:(一)「鑲牙業務」是否屬「醫療業務範圍」,又鑲牙業務是否應依醫 師法廿八條規定處罰。(二)檢察官起訴呈請人「裝修假牙」,(鑲牙)各審 判決為「醫療業務」,是否屬未經起訴之犯罪加予審判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林廣南為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發生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四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九、賀兆雄請釋示:一、何謂公決?二、工會法是否為公法案。 會台字第一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 解釋一、何謂公法?二、工會法是否為公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 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劉嘉慶聲請解釋有關民法第九十五條意思表示之效力及同法第八百六十四條抵押 權人收取利息應否受契約文義拘束等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五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於其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係 對於民法第九十五條意思表示之效力及同法第八百六十四條抵押權人收取利息 應否受設定登記契約文義之拘束等情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未便受理。 十一、黃銓沄提出法律問題二則請求解答案。 會台字第一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五六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提出有關出賣及收購雜質碎金法律問題二則,請求解答,核與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之規定不合,依法應 不受理。 十二、樊祝國等為所有土地都市計畫長期凍結不讓所有權人自由使用牴觸憲法第十五 條第一百四十三條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