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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07 第65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陳阿惜為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二三號判決及六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
四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四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四五號
決議:本件前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四八次會議議決:「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
第三一二三號判決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與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
四一號判決適用訴訟願法第一條之結果,發生各該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
非謂上述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或訴願法第一條,發生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茲又再度聲請解釋,謂:「本件
若將原以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二三號判決,適用民法第四二五條
,與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一號判決適用訴願法第一條之結果,發
生各該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改為上述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四二五條,或訴
願法第一條,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仍未經述明民法第四二五條或訴願法第一條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