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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5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9 年 09 月 26 日
69.09.26 第65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王金印請解釋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三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若人民逃漏財政收支劃 分法所訂之國稅「所得稅、遺產稅、印花稅、關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等 稅之一項之稅捐者是否為違背憲法(故意逃稅而言)。憲法第二十條規定:「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人民故意想辦法逃避兵役者是否違背憲法,伊雖 知若不盡義務無法受權利,不遵守憲法該第十九、二十條一定是違背憲法,但 法律上應如何解釋,不清楚等情,逕請解釋有關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胡黃美嬌請統一解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之疑 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於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所謂「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之規定究為何時發 生疑義聲請統一解釋,並非聲請統一解釋,並非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隔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三、凌鄴侯為本院釋字第五十六號解釋是否迄今仍具法律實效?與本院釋字第一二七 號解釋是否牴觸等疑義聲請解釋是否牴觸等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三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就本院釋字第五十六號解釋是否迄今仍具法律實效?與本院釋字第一百二十七 條解釋是否牴觸等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葉中義請釋示違反票據法第一四一條第一及第二兩項規定之犯罪成立要件等疑義 由。 會台字第一四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三八號 決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 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本件係逕請解釋「 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及第二兩項規定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 便受理。 五、林三明請核示指示用途之圖章為違反指示之使用是否有效由。 會台字第一四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於指示用途之圖章,如為違反指示之使用,是否有效。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陳勝日、郭錦雲為新光人壽保險公司竹南營業處科長羅文安連續行使偽造文書詐 騙善民受冤請求幫助或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四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略以新光人壽保險公司竹南營業處科長羅文安連續行使偽造文書詐騙新台幣二 十九萬二千元等惡行,民受冤,請求幫助或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七、黃萬忠等聲請解答法令疑問由。 會台字第一四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四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答都市計劃法等法令疑問,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 八、吳載瞻因法院延擱送達判決書之時間致影響其上訴權益請予解釋並指示救濟方法 由。 會台字第一四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聲請人以李春林及李吳碧霞共同連續偽造聲請人名義之文書為由,向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告訴,經該處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由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諭知有罪各判處有期徒而貳月,而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十二 日,依其第二審判決改判被告等無罪;惟該無罪判決正本於民國六十八年一月 十二日送達於檢察官,而聲請人(告訴人)即延擱至同年二月十二日始受送達 ,致未能及時求檢察官上訴,使該判決終因檢察官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而確定 ,以影響聲請人之上訴法益,故特請解釋並指示救濟方法等情,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依該條第二項規定,未便受理。 九、林肇寶等請釋示二十六年院字第一七○二號解釋及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五○五號等 判例有無廢止是否仍有效由。 會台字第一四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二十六年院字第一七○二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卅一年上字第一五○五號等判例 有無廢止是否仍為有效,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 十、朱貴堂為遭違法誤判侵害憲法第七-二十四條所保障人民權益懇請依法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聲稱受誤判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之權義,但並未說明該判決究竟適用何項法 律或命令牴觸憲法?又究係牴觸憲法何條?核與首開規定未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