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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5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9 年 08 月 28 日
69.08.28 第65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周爐源為行政法院與內政部對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二條見解不一,請予統 一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三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略以其父(亡)周心旭與周春旭共有坐落彰化市大埔段二三三之一號耕地一、 三八五五公頃,其父所有持分係自耕,周春旭所有持分係出租許福、許大昆。 當民國四十二年台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時,該出租部分耕地,已經征收放領予 現耕地承領,所餘自耕部分,依照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歸 其父單獨所有,並應於辦理該出租耕地移轉登記之同時,將自耕部分一併由政 府逕行辦理其父之單獨所有移轉登記,此觀諸內政部六十五年十月九日台內地 字第八九七二一五號函示意旨,亦復相同,詎主管地政機關竟予登記為分別共 有,顯屬錯誤。爰經其父請求變更登記,乃未蒙准行,嗣經提起訴願、再訴願 、行政訴訟,均被駁回。關於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適用,行政法 院與內政部觀點不同,究以何者為正確,至深疑義,請予統一解釋。核其所陳 ,僅係對於行政法院確定裁判所適用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二條,在具 體應用上之見解,認有疑義,並非對於該項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照 首開規定,顯屬不得聲請解釋,應不受理。 二、黃文錦請釋示祭祀公業共有財產處分之法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請求釋示有關祭祀公業共有財產之處分及如何分配等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三、周餘慶為考選部據會計師檢覈須知丙項第一款作成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七條之解釋 是否合法,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三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考 選部據會計師檢覈須知丙項第一款規定作成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七條之解釋令是 否法有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蔡孟勳請解釋法律和行政命令之疑慮由。 會台字第一四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三四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政府官員或同胞是否皆應依法律、行政命令、施行細則等 行事,聯合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如何區分等項,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疑義應備之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 ,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