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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5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
69.08.01 第65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吳鎮江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六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 第十條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疑義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未據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黃正雄請解釋法院判決是否違憲法及有關土地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二三號 決議:人民向本會議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蕭丁壬為土地代書擅自扣留印章拒絕返還是否構成侵佔妨害自由偽造文書等罪嫌 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就土地代書擅自扣留印章拒絕返還,是否構成侵占等罪嫌疑義,聲請解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邱雄浩為地方政府指示之建築線侵害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二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 聲請人以新竹縣竹東鎮公所移動該鎮中正路中心樁,經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 訟均被駁回,與憲法第十五條之保障實有牴觸,聲請解釋,未據指明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