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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4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69.07.04 第64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林進文等聲請解釋公司破產,員工福利金是否優先於抵押權受清償,法院拍賣員 工現住房屋,員工有無優先承買權由。 會台字第一四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一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碧茵企業行負責人牛世杰請釋示所得稅法「綜甲申報書」是否為「簡易申報書」 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一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於「綜甲申報書」是否為「簡易申報書」,發生疑義,請予解釋,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胡文藻、胡文洵為就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二一號判例及強制執行法第五 十一條規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一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略謂:坐落台北市長春路一五四之三號及一五四之七號兩層房屋,係聲請人於 民國六十四年四月向其所有人張永宏等買受,立即將其接管,嗣後與出賣人等 協議,將買賣改為租賃,並經其同意將該房屋轉租於他人,惟出賣人等早就該 房屋,為其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設立抵押權,且於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五日受 台北地方法院查幫而由王禎慧於六十七年二月十五日拍定,並於六十八年一月 二十四日辦竣其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向該房屋之次承租人提起遷讓訴訟,經第 一、二審之勝訴判決確定,而開始強制執行;聲請人因係執行標的房屋之承租 人,故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但第一、二審確定終局 判決,均依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二一號判例,以聲請人不具所有權、 質權、典權、留置權、地上權等物權為由,判定敗訴,而致發生有牴觸憲法第 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疑義;故關於上開最高法院判例究係適用於對何 種標的物之執行?強制執行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無效是否絕對無效?所稱債 權人之範圍又為如何等情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既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如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且其聲請純係關於法律問題 之解釋,核與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陳阿惜為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三號判決與六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 四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是否違憲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三號判決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與最高 法院六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一號判決適用訴願法第一條之結果,發生各該判 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非謂上述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或訴願法 第一條,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劉鄞月英聲請解釋繼承證件是否合法由。 會台字第一四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一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繼承證件是否合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李見男請解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及有關土地分割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聲請解釋憲法,而 不得對於一般法令及其他疑義,聲請解釋。本件聲請解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及 有關土地分割之疑義,并非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景意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富才為法院判決與行政命令牴觸時何者有效聲請解釋 由。 會台字第一四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 聲請意旨:為瞭解法院(院字原文誤寫為律)之判決與行政命令牴觸時,何者 有效?以確保人民權利不受損害,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