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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6.06 第64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江英聲請解釋刑事有罪之確定判決理由不符事實是否符合再審之條件由。
會台字第一四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八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於民國六十七年間任台北市興雅國民中學校長時,因要求回扣之貪
污案件,經確定終局判決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認為法官疏失,列擧
判決理由與事實不符多項,聲請解釋是否合於再審之要件。經核與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
規定,應不受理。
二、巫景村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普通法院是否有拘束力發生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與林昌一等土地糾紛一案,經三審判決確定敗訴,認係不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一一五號解釋規定所致。僅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普通法院是否
有拘束力,發生疑義,聲請解釋,並未敘明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曾學文等八人為台北市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
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有無牴觸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四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係台北市環南綜合市場果菜攤販,略以台北市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規則第五條
規定:「凡在本市批發之農產品,均應在本市批發市場交易」,以致聲請人不
能自由向產地進貨,直接運銷,影響權益,該項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二十二
條、二十三條、一百四十八條有無牴觸,請予解釋等情。核與首開得請解釋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徐元培請釋示人民可否直接聲請司法院釋示法令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一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於人民可否逕向本院請求解釋法令適用疑義及行政命令應自何時起生效問題
,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