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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4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09 日
69.05.09 第64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糜德芳聲請解釋憲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由。 會台字第一四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 條,目的在求得賠償損害及補足退休金,並未敘明憲法上所保障之何種權利遭 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何項法律或命 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 得聲請解釋憲法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富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榮義為請解釋本院院字第一一三一號暨第一○四 四號解釋是否仍有效力由。 會台字第一四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湯仲溥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再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七○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人 原係經濟部台灣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煤鑛之計件工,於民國六十二年三 月因興煤鑛公司承租新竹煤鑛後改充復興煤鑛公司新竹煤鑛工人,不服台灣金 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不承認其仍有僱傭關係存在,不發 給退休金之人運字第五七一九號覆函,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被駁 回,提起民事訴訟經三審判決敗訴確定後,提起再審亦被駁回,致請求四十萬 餘元退休金等不能達到目的。指摘各該裁判有背勞工法令,違憲侵權聲請解釋 ,本會議曾以不合首開規定,未予受理在案。今復以同一事實,一再指摘原確 定判決庇護資方,故違有利勞工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等情再請解釋,並非對於 該原判決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仍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