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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4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21 日
69.03.21 第64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蘇世安為違反票據法與觸犯詐欺罪是否應以一罪論再次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 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人民衹能聲請解 釋憲法,不得聲請解釋法律,本件聲請人前以王蔡素梅等,以支票向聲請人詐 取新台幣二百二十二萬元,其違反票據法與觸犯詐欺罪是否應以一罪論等情, 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依首開規定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再以 同一事由聲請解釋,自仍應不予受理。 二、蔡倫為購買房屋被第三人控告將如何處理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九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邱思遠為聲請解釋判決之效力。 會台字第一四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九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李輝鵬請解釋示有關法令人登記後財物移交致生疑義特請依法核示由。 會台字第一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九四號 決議:人民聲請本會議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係 逕行聲請解釋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關法人登記後財物移交之疑義,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