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4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07 日
69.03.07 第64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周文集請釋示有關繼承之法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請求解釋贈與證書之效力及有關繼承之法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二、林清渠請解釋司法院院長職權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陳遠耕為內政部認老年退休費及殘廢補助費為重複給付是否牴觸退休法,請予釋 示由。 會台字第一四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就內政部五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內字第八四五四六號令認老年退休費與殘廢 補助費為重複給付,是否與退休法牴觸,請予釋示,本院以其未經訴訟程序, 不予受理後,茲以無力訴訟為理由,再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四、鄧景鳳為終局確定裁判不適用法律及判例為違憲,聲請解釋憲法由。 會台字第一四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鄭永和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請解釋憲法以資救濟由。 會台字第一四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略以被法院誤判犯傷害罪,確屬冤枉,經向司法行政部請願,函復不處理具體 案件。嗣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以六十七年度聲再字第二○一號裁定駁回。 請解釋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以及憲法之觀點,以求救濟等情。並非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