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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3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9 年 02 月 22 日
69.02.22 第63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蔡泰山等聲請解釋日昌兩合公司章程第八條為無效由。 會台字第一四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日昌兩合公司章程第八條為無效,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未便受理。 二、謝清凰聲請解釋強制執行法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八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係對強制執行法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發生疑義,請求解釋,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高銘烈請解釋公證契約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邱寶鳳聲請解釋圖利他人與明知之定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八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圖利他人與明知之定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閉修昭聲請解釋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八四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因未受公立學校續聘,依法定程序起訴,經最高法院(民國64年度 台上字第一七一七號)判決確定,但認該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之規定有錯誤,致發生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曾聲請本院解釋,經本 會議於本年十一月九日第六三二次會議議決,以其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在案,今聲請人復以同一事實與理由聲 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六、郭江河為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強施管訓裁決所據有違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八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