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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3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9 年 02 月 01 日
69.02.01 第63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湯仲溥為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請予統一解釋 由。 會台字第一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七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始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原係經濟部所屬台灣金鑛屬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台金公 司)新竹煤礦之計件工,該公司於民國(下同)六十二年三月將新竹煤礦出租 與復興煤礦公司,新竹煤礦招為工人,因不服台金公司六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六六)人運字第五七一九號書函所為不承認其僱傭關係存在,不發給退休金 等之答復,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被駁回。而復提起民事訴訟經第 三審判決敗訴確定。復以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令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 盾,并發見新證據,與對造之證物係事後變造情事,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業經 二審判決駁回在案,致其請求給付之終身殘廢退休金、停時工資、假時工資及 補貼薪津四項共計四十萬餘元,不能達到目的。指摘各該裁判均係違反保護勞 工政策與法令,涉及違憲侵權之法律見解,與三審法官適用政府法令問題發生 異議等情,呈請統一解釋法令,并未指明原確定裁判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汪先富為嘉義縣民雄國中拒絕聘用女性教員,是否違背憲法第七條規定請予解釋 由。 會台字第一四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釋 事實,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陳國柱、陳林鸞鶯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牴觸憲法,請予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七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六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民事判決,認有牴觸憲法 事項,請求解釋,並陳明正在上訴中等語。本件既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即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陳阿洋等為最高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例是否有牴觸憲法侵害人民之權益再請解釋 由。 會台字第一四一錄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七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本會議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受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 請,前經本院於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第六一八次大法官會議議決,以其未 據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五、謝盧金披請解釋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四條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豐達羊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旺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命令,有牴觸憲 法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案聲請意 旨略謂:聲請人為毛織業者,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原得享有由營利事 業所得額,減除未超過政府所核定毛織業原料耗用通常水準之原料耗用量之權 利;惟因財政部遲於民國六十四年三月八日,始以台財稅第三一七一○號函核 定頒布此項原料耗用通常水準,而當時聲請人六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關於原料耗用量,尚在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復查處理程序中,鑑於申報耗 用量未逾通常水準,請求按當年度申報原料耗用量准予勿庸調整逕予減除所得 額,但以財政部上開命令明定其所頒布之原料耗用通常水準,係自調查六十三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開始適用為理由,未獲准許,故循序訴願 ,曾一度經財政部將原處分撤銷,發回重核,嗣經另行處分維持原處分,而復 一再訴願,提起行政訴訟,而均以同一理由駁回;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 財政部 64.3.8 台財稅第三一七一○號函中開於原料耗用通常水準之施行日期 之規定,侵害聲請人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得享有之權利,致有與憲法第 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牴觸之疑義,而聲請解釋等情。查聲請人對於 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財政部 64.3.8 第三一七一○號函所定原料耗用 通常水準,主張應予適用,並主張該命令明定其自調查六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開始適用,牴觸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而於法無效,並未指 明此項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規定,核與上開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