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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3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9 年 01 月 18 日
69.01.18 第63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賴天德為民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有無牴觸憲法第一百 六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六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經函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分彭民星一○五四七號函復以「為本院受理六 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七三號賴天德等間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判決後已上訴第三審 (并於本年十一月六日送卷)」等語,查聲請人雖依法提起訴訟,但尚未經確 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劉康銘關於法令疑義聲請統一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七二號 決議:查人民僅得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 法,不得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本件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三、廖張玉慶請解釋有關財產權應受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保障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七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伊與人共有之坐落台中縣東勢鎮東勢段東勢小段第一○八之一號,一○八之 三號及一○八之四號等三筆建地,前經訴請分割共有物獲准予分割之勝訴判決 確定後,依之聲請請為分割登記,東勢地政事務所竟以該三筆土地在六十二年 間地籍圖重測結果,各筆面積必有增無減,如依確定判決為分割登記,則各共 有人分得面積必有增減為理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對之提起訴願、再 訴願,雖經內政部將其駁回之決定撤銷,惟該事務所仍拒不辦理是項登記,聲 請人不得已,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亦以原確定判決非給付判決不能執 行而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致使聲請人無所適從,查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 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東勢地政事務所對上開三筆土地拒辦分割登記違七年之久 ,聲請人究應如何辦理始能享受憲法之保障,能否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 ○五條第一三一條第一二七條及第二八條之規定辦理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 符,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