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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3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8 年 12 月 07 日
68.12.07 第63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林憲昌為六十三年特種考試台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暨同考試錄取人 員實習辦法因未依法完成制定程序且牴觸考試法及違反典試法與監試法之規定, 非法增加錄取人員負擔侵害人民於憲法上所受保障有應考試及服公職之權益,其 法效拘束力如何認定,不無發生疑義問題,聲請解釋示復由。 會台字第一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五九號 決議:本件前據聲請人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五號解釋在案,茲復 就同一法令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未便受理。 二、王勛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一四六號及六十八年台再字第一六九號民事判決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未指明對於上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陳遠耕聲請解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六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徒以依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殘廢及老年給付,各為一給付項目,茲被保險人具 有殘廢及老年兩種申請資格,同時申請是否重複等情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未便不受理。 四、松翁行有限公司為行政法院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本件聲 請人以其依商標法之規定,對他人註冊商標申請撤銷,同時申請聯合商標註冊 事件,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經濟部及行政院均以其非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款所謂利害關係人,分別將其聲請,訴願及再訴願駁回,行政法院亦以同 一理由,以六十八年裁字第一二九號裁定駁回確定,顯已侵害憲法第二十二條 所賦予之權利,特請解釋,聲請人究竟是否不具利害關係等語。查聲請人僅請 解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利害關係人之範圍,並未具體指明原 裁定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張憲章為教育部所訂服畢兵役享有加分優待辦法與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牴觸及民 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相違背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六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教育部所訂定服畢兵役享有加分優待辦法與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牴觸及民法第 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相違背等情,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六、陳曉生請解釋民事判決中所用「否則」一語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於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一號判決所用「否則」一語,發生疑 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