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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3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8 年 11 月 23 日
68.11.23 第63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蘇宗穎聲請解釋關於共有土地分割如何計課土地增值稅由。 會台字第一三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與上 述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王武雄請解釋有關納稅義務等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略以前 訴孫麟君拆屋還地案,台灣高等法院成立之和解(六十年上字第二一七九號) 其租金不足繳納稅捐,不足之額是何人應負之義務。又投資須要有收益,以維 持生活等,土地需要管理及申報地價納稅等費用,該費用應由該土地之收益開 支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投資收益不足繳納 ,如何有餘資來充生活費用,收入不足以支付稅捐,如何可以保障財產,可否 請政府對該案土地少課稅捐,以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又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 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他人,為上開和解之推事,依法可否負圖利他人之刑事責任 ,及受害人得否依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要求更正該不公平之和解 。法院是否不經裁判可以結案等情,請予解釋。核與首開得聲請解釋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三、蔡金煌為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用法錯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三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五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曾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俱非允當,有違反憲法第十 六條賦予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特請解釋,本件究竟能否提起民事訴訟及再抗告 等語。經本會議決議以其係請求解答有關民事訴訟程序問題,與上開規定不符 ,未便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該兩級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一款不當,按理不應適用該條法律予以駁回……此為私權爭執,應由普 通法院管轄審判,希加以解釋,俾可據解釋文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云云, 經核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朱沼介解釋憲法第十一條及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由。 會台字第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五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徐廷傑請解釋有關徵收土地登記之法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未據 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得聲請解 釋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