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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3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8 年 11 月 09 日
68.11.09 第63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孫寶發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牴觸憲法第一四三條之規定,聲 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坐落台北市城中區城西段四小段一之三地號建地一筆,台 北市政府以擴建福星國民小學校舍為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准徵收。無論該校實 際或計劃,均無擴建之必要,且報請核准僅徵收土地,又未依法將地價發放, 經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該市政府於行政法院判決後,復於六十七年 十月六日另行公告征收房屋,上開兩個徵收命令,是否與土地法第二○八條、 第二一五條、第二三三條牴觸,是否與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解釋及釋字第一 一○號解釋牴觸,行政法院亦未深究,其適用法律顯與憲法有所牴觸,聲請解 釋等情,並非就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與憲法牴觸之 疑義,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閉修昭請釋示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四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 未受公立學校續聘,依法定程序起訴,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但該判決因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有錯誤,致發生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 義,聲請釋示。惟聲請人僅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持不同見解而 已,並未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該條規定,核與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法之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徐日青為偽造變造建築物使用執照並予行使者降觸犯刑法何罪請予解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四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僅就偽造變造建築物使用執照並予行使係觸犯刑法何罪,請予釋疑而已,既未 指明其憲法上所保障之何種遭受不法侵害,且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核與上 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蘇世安請解釋違反票據法之判決確定後是否得不追究與其有牽連關係之詐欺行為 由。 會台字第一三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四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核與上 述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蔣冠莊為台灣高等法院適用票據法第一四一條第二項不當發生牴觸憲法第八條第 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四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台灣高等法院六十七年票上易字第一一一六○號及六十八年票上易字第一二四 四號確定判決,適用票據法第一四一條第二項,對聲請人處罰,與該條所定: (一)簽發支票時須故意將金額超過其存款數額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之金額 ;(二)執票人須為發票人以外之人;(三)執票人須在提示期限內已為付款 之提示,三項要件均不相合,自屬對聲請人為不法之侵害而違反憲法第八條第 一項後段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等情聲請解釋,經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未 便不受理。 六、黃秀娥聲請解釋憲法第一五四條有關教育文化經費規定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九二號 審查報告一六四九號 決議: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 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七、周餘慶請核釋具有參加高等考試學資歷並曾任相當荐(簡)任三年以上會計審計 人員是否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由。 會台字第一三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始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以具有參加高等考試學資歷,並曾任荐(簡)任三年以上會 計審計人員,是否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由,聲請解釋,核 與前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許中界為限向歐美地區採購客貨車及暫停小轎車進口簽證事項聲請解釋有關法令 由。 會台字第一三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五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限制汽車進口法令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李書軍為聲請人遭受中國石油公司依工人管理實施細則予以開除顯違憲法侵害人 權敬祈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三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