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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3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8 年 10 月 26 日
68.10.26 第63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林玉治為各級人民團體會務工作人員居住公家宿舍復領取房屋津貼是否違法請釋 示由。 會台字第一三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張銘顯請解釋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四一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解釋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各款規定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 不合,未便受理。 三、張彬是與新竹市公所訂立合約由該所提供公園用地設立兒童樂園是否合法請解答 由。 會台字第一三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 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略以於 五十年間經法院公證與新竹市公所訂立合約,由該所提供公園用地,設立兒童 樂園,手續上是否合法,請予解答等情。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汪喬椿為內政部以行政辦法,對戶籍法作擴大規定,有損人民權益,是否適法請 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三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