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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0.12 第63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耿鳳鳴請解釋中國石油公司員工管理實施細則是否與憲法牴觸由。
會台字第一三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呂伯璘請釋示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一條及第一五六條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三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聲請釋示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一條及第一五六條所生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李和風請釋示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地主收回耕地依何標準補
償地價等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三二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修正前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現稱「平均地權條例」,其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較原
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為詳細)關於出租人收回耕地,依何標準補償地價等疑
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人民聲請解釋之要件不
合,依同條例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老兵論壇社代表人陳佑民為台北市政府限制市有河川公地之使用是否牴觸憲法侵
害人民權利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三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三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以台北市政府限制市有河川公地之使用,是否牴觸憲法,聲請解釋。並未指
明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五、遠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請釋示中央政府總預算施行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規定
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三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僅就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施行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規定之疑義
聲請釋示,並非請求解釋憲法,核與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規定不合,未
便受理。
六、莊臻金請釋示南投縣都市計畫內之工業區是否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八十二條所規定之「其他報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由。
會台字第一三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三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七、周江水等聲請釋示有關房屋基地租賃之法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
周江水等聲請解答有關房屋基地之租金,如何繳納,始能確保權益,又基地所
有權蔡崇禮死亡後,其子蔡盛山是否有權訴求拆屋還地,調整租金以及該蔡盛
山私人出具之收租單,能否作為繳清租金之證據等法律問題,並非聲請解釋憲
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阮名科為法院確定判決違背憲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予糾正違法判決由。
會台字第一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三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伊自訴鄭祖光侵占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對伊提出之一部分證
據捨棄不採即為違法裁判,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益之規定聲請予
以糾正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九、楊家溢請釋示憲法第一二五條,第一二八條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三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與
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十、黃隨看請釋示祭祀公業之法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
求解釋確認祭祀公業派下人數,係屬行政權或司法權,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