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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9.14 第62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黃壬癸等五人為行政法院判決用法錯誤牴觸憲法第七條之規定請予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三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前曾兩次以行政院終局判決適用法規錯誤,發生牴觸憲法第七條人人在法
律上一律平等規定之疑義等由。聲請解釋憲法,迭經本會議決議以該兩次聲請
均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予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憲法,經核與上
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十一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