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2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8 年 08 月 31 日
68.08.31 第62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葛永華為以政府機關之言行,為聲請再審之證據,該證據是否應經調查方能認定 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對於最高法院六十三年五月七日確定判決聲請 再審,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其所主張之各證據,非經相當調查不能證明 真偽,難認為有再審之理由。裁定駁回,並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乃以 政府機關所為之言行為證據聲請再審時,該證據是否尚須調查,聲請解釋,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黃清信為違反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八條規定所訂定之契約是否無 效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二○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 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違反台 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八條規定訂定之契約,是否無效,請予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葛永飛為確定終局判決認農地重劃屬於公共工程是否違法,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 例第十八條規定,犯該條例之罪名都不准假釋,是否違背憲法第七條之規定,發 生疑義聲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三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二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意旨略謂: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二號刑事確定判決認農地重劃 屬於公共工程是否違法,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犯該條例之罪者 不准假釋,是否違背憲法第七條法律平等之規定,發生疑義,聲請釋示等情。 均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周延熹請解釋有關土地徵收放領法律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案係因政 府征收放領耕地事件,聲請解釋有關土地征收放領法律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 不合,未便受理。 五、王世愛為告訴妨害家庭案之被告林東懋受不起訴處分確定,不無率斷,請予解釋 由。 會台字第一三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二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以告訴林東懋妨害家庭案受不起處分確定不無率斷,聲請解釋。既未表明其 憲法上之何種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更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張顥霖請釋示被強制徵收土地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係 請釋示台灣省鐵路局徵收土地之疑義,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 ,應不受理。 七、趙信甫請釋示政府核定日光節約時間之性質及依據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二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八、葉南傳以台灣高等法院六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七號判決其兄有罪確定,與憲法 第八條牴觸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二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以 其兄受台灣高等法院六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七號判決有罪確定,認該判決與 憲法第八條牴觸而聲請解釋,並非其本身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核與上開規定 不合,未便受理。 九、郭俊明請釋示工廠法第一條與第十七條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其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不服 林務局竹東林區管理處處理其特別休假時,未將其論件工作年數合併計算於計 日工作年資中,聲請解釋工廠法第一條與第十七條所謂工人之涵義,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十、鄭盛請釋示院解字第三○○七號令及訴訟中未取得判決確定證明書依判決書辦理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合法由。 會台字第一三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二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解釋示院解字第三○○七號解釋及訴訟中未取得判決確定證明書,而依而決書 辦理土地所權權移轉登記是否合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