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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2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8 年 08 月 17 日
68.08.17 第62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四、吳枝全為請釋示「於訴訟期間,檢察官必要時可否下令凍結被告訴人財產之異動 或移轉」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一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真善美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有關交通法規之適用發生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一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王金印請釋示買賣不動產並未繳契稅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合法由。 會台字第一三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 就不動產買賣不繳契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合法請予解釋,核與上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七、王武雄為出租建屋之土地經法院和解之租金數額不足繳納稅捐,提起上訴及請求 再審,均被駁回,請解釋該項和解是否合法可否起訴請求撤銷以及有無補救辦法 由。 會台字第一三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一七號 決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舒,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解答有 關租金不敷繳納稅捐之問題,非聲請解釋憲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江新茂為請釋示刑法第一三一條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 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發生疑義,請予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