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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8.03 第62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王慶耀為刑事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認定之事實與所採證據不符是否屬審判違背法
令之範圍請予統一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解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是否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
定,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陳國雄為債權遭受不法侵害請釋示補救方法由。
會台字第一三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
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對李天
順之債權不能收奴,聲請釋示有效補救方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周李阿雀為台灣省高雄市稅捐稽征處違法補征遺產稅事件,請釋示憲法第十五條
精神及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九○號解釋本旨等由。
會台字第一三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始
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夫周徐棟已於民國四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公證分析登
記其名義所有之特有財產,於六十二年八月四日乃夫周徐棟死亡後,台灣省高
雄市稅捐稽徵處,竟依財政部66.10.14(66)台財稅字第三六九七四號函據司
法行政部 66.9.22(66)台函民字○八三二六號函,認為漏報遺產稅,補徵新
台幣三百九十四萬六千六百二十一元,及移送報院加罰全對罰鍰,有違司法院
卅五年院解字第三○九○號解釋。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以未依非
訟事件法辦理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為由,予以駁回等情,聲請釋示憲法第十五
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立法精神,及司法院卅五年院解字第三○九○號解釋本旨,
未據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吳清發為已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劃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擬興建民營市場遭阻撓,謹請准予解釋法令並示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吳胡珠為對「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與「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之適用發生
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係因交還土地事件,對「實施耕者有其由條例」與「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之適用,發生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就上開事件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樊祝國等七人聲請解釋土地法第十條、第九十三條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
三條有無牴觸之處由。
會台字第一三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一○號
決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似有牴
觸之處,聲請解釋。既未表明其憲法上之何種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亦未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更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於法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