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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2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8 年 07 月 20 日
68.07.20 第62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王惠民等因建造房屋事件認其權利遭受侵害,請求救濟由。 會台字第一三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九八號 主席宣告:贊成第一○六一次全體大法官審查會通過之本案審查結果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一人,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陳大法官樸生、鄭大法官 玉波、翁大法官岳生、翟大法官紹先、洪大法官遜欣、楊大法官與齡、梁 大法官恒昌、蔣大法官昌煒、李大法官潤沂等九人(通過)。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於其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黃榮富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六十八年度再字第二十四號刑事裁定不當,請予 釋示更正由。 會台字第一三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九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僅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六十八年度再字第二十四號,刑事裁定 失當,請予更正。並未具體敘明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黃阿水為承租之農地被非法收回請伸張憲法效力保障農民權利由。 會台字第一三四七號 查報告第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僅謂其承租之農地被非法收回,請伸張憲法效力保障農民權利,並未據指明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未便受理。 四、周餘慶請釋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示處理程序終結前一詞之法意由。 會台字第一三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徐日青為偽造建築物使用執照並予行使係觸犯刑法何罪請予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三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呂伯璘請釋示「判決違背法令」所稱「法令」之內容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六○四號 決議:查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法」之規定,人民祇能依該款所 定程序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