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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7.06 第62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鄭能江請釋示監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有關累犯次數計算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九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釋監
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有關累犯次數計算疑義,核與上開條款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陳昭良為告訴葉行知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所為判
決違背法令請予糾正回復審判程序由。
會台字第一三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九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葛永飛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懇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三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九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書「聲請解釋之目的」,僅稱:「聲請人對有關機關法律見解偏差,
侵害憲法所保之權益甚大,不得已提起解釋法律之聲請」及「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及最高法院之判決,以及聲請再審駁回之裁定,嚴重牴觸憲法第十五條
,及其他有關人民權利條文之規定,亦即嚴重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生存權、
財產權、法律義意不明,至死難安」。未據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之法律或命令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王新德請釋示台灣省各水利會會費各期請求權是否相當於民法第一二六條規定之
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由。
會台字第一三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九五號
決議:按人民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不
得聲請解釋一般法律疑義。本件聲請意旨,係聲請解釋水利會會費各期請求權
,是否相當於民法第一二六條規定之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而非依
首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經核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張明振為確定終局裁判是否違法審判請予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九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認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五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四號刑事確定判決已對聲請人
之偽造有價證券行為諭知免訴,據以主張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
五號刑事判決再對聲請人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科刑,顯屬違法,聲請解釋,並未
指明原判決所適用之保項法律牴觸憲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陳光勳請釋示違反票據法案件所生法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九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就其女陳聰玲違反票據法案件所生若干法律疑義,聲請釋示,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