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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2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8 年 06 月 08 日
68.06.08 第62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閉修昭為未被公立學校續聘聲請解釋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未 被公立學校續聘,依法定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認為違背 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解釋等情,所請並未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有何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李世清請解釋有關保證金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釋有關保證金 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楊薰春請解釋追訴權時效由。 會台字第一三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楊鴻斯為承租房屋事件涉訟對最高法院裁定發生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因承租房屋事件涉訟,對於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僅泛指「似此情況,不但有 違憲法所賦予人民權利置於不顧」等語,并未具體指明:(一)其於憲法上所 保障之何種權利,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二)法院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 法何條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王安陸為自來水公司因埋水管施工將道路挖斷對聲請人所受不能通行之損害應否 負責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九○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台灣自來水 公司,因施工埋水管,將保甲路挖斷,使聲請人不能通行亦不能運送家畜補給 品而遭受之損失,該台灣自來水公司應否負責補償聲請解答等情,核與上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