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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2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8 年 05 月 25 日
68.05.25 第62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莊博名為檢察官知有違反建築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之情形,應否告發聲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係逕 行聲請解釋法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潘廖尾等為有關強制執行之法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 人請求解釋有關強制執行之法律發生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黃文瑞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六十七年上字第一七五五號確定判決與同院六十 八年再字第五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三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八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認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六十七年上字第一七五五號確定判決,與同院六十八 年再字第五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與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一○七號解釋,顯有牴觸;而認大法官會議之解釋,與憲法同其地位,是 該項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釋示。按本院大法官會議之解 釋有二:「憲法解釋」固具有相當憲法之效力,「統一法令解釋」則僅具有相 當法律之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係屬「統一法令解釋」,本件聲請 人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發生牴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解釋之疑 義請予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林憲昌聲請解釋有關六十三年特種考試台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暨同 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有無牴觸考試法並違反典試法與監試法之規定及其制定程 序是否合法等問題由。 會台字第一三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八三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六十三年特種考試台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 條暨同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有無牴觸考試法並違反典試法及監試法,其制定 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經本會議認為均非解釋憲法問題,未予解釋後,就同一 事由再行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要件 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仍未便受理。 五、江林葵請釋示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 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 夫經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五年度諫判字第四十八號判決依司法院釋字第六十 八號解釋判處判亂罪刑,致成冤獄,請重加檢討修正,以杜流弊等情,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