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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1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8 年 05 月 11 日
68.05.11 第61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梁廖秀清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 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七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僅對送達裁定正本日期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何法律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莊蔡蘭為稅捐處暨各級受理行政救濟機關誤解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法意 請解釋補救由。 會台字第一三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七六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非聲請解釋憲法,而係聲請解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之 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耿鳳鳴為台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就申請人向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標得之土地 不動產已登記為本人所有是否合法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三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七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四、張忠德為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九號刑事裁定失當請予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三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本件聲請 人僅謂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九號刑事裁定,偏頗失誤。並未敘明 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