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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4.27 第61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張德平請解釋牽連犯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七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楊達光聲請解釋服役資歷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與該條款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四、郭銘泉請宣示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七一二號判決無效由。
會台字第一三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請求解釋不動產登記塗銷請求權是否適用本院釋字
一○七號解釋,並宣示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七一二號判決無效,並未
指明該項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