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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1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8 年 04 月 27 日
68.04.27 第61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張德平請解釋牽連犯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七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楊達光聲請解釋服役資歷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與該條款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四、郭銘泉請宣示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七一二號判決無效由。 會台字第一三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請求解釋不動產登記塗銷請求權是否適用本院釋字 一○七號解釋,並宣示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七一二號判決無效,並未 指明該項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