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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1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7 年 04 月 13 日
67.04.13 第61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王基全等七人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之民事執行命令是否妨害工資優先受償之疑義 請予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等以其係新三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該公司虧累倒閉,積欠聲請人等之工 資,迄未給付。詎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執行命令,竟認所欠員工之 工資,應後於設定抵押權之債權而受償,其是否有妨害聲請人等工資優先清償 之權益?發生疑義,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曾敦祥為請解釋赦免法與減刑條例間之適用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