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8.03.16 第61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閉修昭為確定終局裁判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六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伊於民國五十四年初在台灣省立秀水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任教,並無瑕疵,祇
依法告發學校前任校長林植藩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林植藩
竟於伊最後一次之聘期六十一年七月卅一日屆滿時,以伊屢次濫控同事為由,
報台省教育廳准自六十一年八月一日不予續聘,其所持解聘之理由,顯非正當
,不法損害伊之權益,學校應負賠償責任,經伊提起民事訴訟,竟被三審法院
判決:「被上訴人並非於聘約期內予以解聘,不生解除契約是否正當之問題」
「縱所呈報之原由失當,亦謂為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使負賠償之責,為所
得心證之理由」,將「上訴駁回」,是伊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該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
惟查聲請人未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係何法律,有何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
之疑義,其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