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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1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8 年 03 月 02 日
68.03.02 第61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葛永飛為憲法上所保障之營利收入權益, 即包商因承攬工程,依約應得之管理費,被判決認定為「回扣」,致受不法侵害 ,聲請解釋法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六三號 決議:查聲請人公司之董事長,早於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五日,即因改選變更登記為楊 振麟,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復有案。現葛永飛已非聲請人公司之董事長,乃 以公司代表人資格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陳燕創為台灣高等法院六十七年票上易字第四六九二號等七案終局確定判決濫用 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有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權請予解釋憲法由。 會台字第一二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六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略以台灣高等法院六十七年票上易字第四六九二號等七案之確定終局刑事判決 ,濫用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有關空頭支票刑罰之規定,有害憲法所保障之人 權,聲請解釋憲法。查聲請人僅就所指台灣等法院之七件確定終局刑事判決適 用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持一已之不同見解,聲請解釋該條所定刑事 責任誰屬問題而已,並未指明此等判決之適用該法條,牴觸憲法上何種人權保 障之規定,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