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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1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8 年 02 月 16 日
68.02.16 第61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劉志強為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俸給權可否享受優待等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六○號 決議:按本件聲請人曾為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享受優待發生疑義,屢次聲請解釋,業 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五三六次與第五七一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在案。今聲請 人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吳清華等四人為確定終局裁判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六二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吳大明,前以伊所有耕地未受台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之灌溉利益, 並非該會會員,無繳納會費及工程費之義務,乃該會竟以伊逾期未繳納會費及 工程費為理由,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台灣雲林地 方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經聲請人提起抗告及再抗告,抗告法院亦未依非訟事件 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 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第四百七十五條、及第四百七十六條辦理,遽將聲請人 之抗告再抗告分別駁回等情,僅係主張原確定終局裁判違法而未指責該項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命令有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羲,其聲請解釋憲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業經本會議決定不受理在案,茲再與聲請人吳清華吳 忠信及吳尋以相同之原因事實同一之理由聲請解釋憲法,自亦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