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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1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8 年 01 月 19 日
68.01.19 第61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黃壬癸為行政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命令顯牴觸憲法所保障之人民權利,聲請 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二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施武功以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七號裁定是否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 之規定牴觸,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二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五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其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最 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七號民事裁定是否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 定牴觸,聲請解釋,並非研上述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保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施武功為上級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同時駁回不服第一審法院裁定而提起之 抗告,未就實體問題研究,是否違憲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二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五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并 未指明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陳偉民請解釋有關刑事訴訟法之疑點由。 會台字第一二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判 決認定事實不符,是否構成違法?可否申請非常上訴,以及發現新證據之認定 所謂「事實存在」、「事實不存在」,應如何認定與分辨等情,聲請解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