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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1.05 第61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施武功請釋示台灣高等法院六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三四三號民事裁定是否與憲法牴
觸由。
會台字第一二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蔡東茂為關於刑之執行所生若干法律疑義請予答復由。
會台字第一二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五三號
決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
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