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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2.22 第60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吳進成為土地法有關租金之規定發生疑義,請予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二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五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對於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分別規定之房屋租金及
土地租金,應如何計算?其係指一年期或一月期抑或為半年期之租金?發生疑
義,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