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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0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7 年 12 月 08 日
67.12.08 第60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鄒磊請解釋行政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是否有 牴觸憲法事。 會台字第一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四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主張:伊係退伍軍人,於民國六十一年間,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調派安置在台灣省水利局擔任工友,詎台灣省水利局竟具文向該會請求將伊 調走,經該會於六十四年間將伊調整安置該會花蓮就業訓練中心,伊因不服調 整安置,故對台灣省水利局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以六五裁 字第二號裁定駁回,其理由為機關之僱用工友係屬私法上之僱用關係性質,伊 對台灣省水利局亦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六五上字第八 六六號判決駁回,其理由行使權力致受損害者與水利局無關。並不得上訴而確 定。但憲法第十五條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同法第十六條人民 有訴願請願及訴訟權,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具有能力者,國家應予適當工 作機會,上開行政法院裁定是否符合憲法及法律之有關條文,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確定終局裁判是否合法,請予解釋等情,茲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各該 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即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二、林吳綉鳳為買賣土地而所有權發生爭執請予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二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四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與 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陳山請解釋憲法第十六條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四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聲請解釋憲法,並未指明原確定判決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情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李書林為銓敘部(55)台為典二字第一六○六號令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牴觸 ,該命令之效力如何請予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二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 銓敘部(55)台為典二字第一六○六號「凡屆命令退休之人事人員。應主動呈 報,不得假業務需要為由報請延長服務」之命令,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第 三項「公務員已達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六十五歲)仍堪任職而自願繼 續服務者,服務機關得報請銓敘部延長之,但至多為五年」之規定,有所牴觸 ,該項行政命令是否有效等情,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