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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0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7 年 11 月 24 日
67.11.24 第60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吳清華為最高法院裁定,違背民事訴訟,並牴觸憲法,請予解釋以資救濟由。 會台字第一二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主張:其非台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雲林水利會)會員,未受灌溉 利益,依法應不負繳納會費及工程費之義務,詎雲林水利會偽造債權及催收證 明單,逕聲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六十六年(水)字第八三○號裁定強制執行 ,命伊繳納工程費及滯納金新台幣三百七十九元,嗣提起抗告,復被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駁回,再抗告,受原法院以不得再抗告為理由予以駁回,再抗告 ,最高法院復以其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該裁定未調查事實及證據 ,即非公允。顯屬未當,不無違背民事訴訟程序及侵害人民之財產權。特請賜 予解釋,俾便救濟等情。茲查聲請人僅指摘原裁定失當而已,並未指明該裁定 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即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龔福來為共有土地分割事件,各審法院判決迥異請予主持公道,補救損害由。 會台字第一二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歐陽增等為房屋買賣契約內除買賣房屋外,所載各款是否有效請求解釋由。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房屋買賣契約書內,除買賣房屋外,所載各欄是否有效請求解釋。核與前開規 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周餘慶請解釋凡具有高等考試學資,是否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由。 會台字第一二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四六號 決議: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畢業於軍委會戰幹團,來台後換領陸軍軍官學校畢 業證書,視同大專學校畢業,經依會計師法(按係指會計師檢覈辦法而言)第 二條第一款申請會計師檢覈,受考選部以無修習會計學課程在十二學分以上之 成績單,駁回申請,妨害聲請人之工作權,請解釋凡具有高等考試學資者,是 否合於會計師法(應指同上檢覈辦法而言)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即解釋憲法 第十五條、第一七二條等語,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 釋憲法之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