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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0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7 年 10 月 27 日
67.10.27 第60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王武雄請釋示法院對於申請撤銷和解繼續審理事件未經辯論即予駁回之判決是否 違憲由。 會台字第一二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三五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憲 法,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 定不合,依同法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二、徐成龍請釋示列為待命進修人員,其工作津貼等正式項目待遇,可否支給之疑義 由。 會台字第一二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三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 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何克明為由軍職轉任警員,經乙等普通行政特考及格,可否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自警佐一階一級提敘,請賜覆由。 會台字第一二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三七號 決議:本案聲請解釋,不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通知 如係聲請解釋憲法,希依法定程序為之,仍未照辦,依同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應不受理。 四、胡連方請補充釋示最高法院之裁定牴觸憲法及法律為無效,其作用應達於聲請人 ,並主張已補正為有效由。 會台字第一二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三八號 決議:查聲請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償還退休金事件,前據聲請略以不服第一審 法院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第二審法院未命補正,逕以 裁定駁回,經提起再抗告,並已在第一審法院補正繳費竣事,最高法院援引五 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亦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使其訴訟權遭受侵,牴 觸憲法與法律為無效,並應確定已補正為有效,請予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 議議決字第一五三號解釋在案。茲聲請人復略以最高法院之裁定牴觸憲法及法 律為無效,其作用應達於聲請人,及主張已在一審所為之補正為有效,請再釋 示等情,核其聲請內容,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