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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0.13 第60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臧知非為行政命令牴觸法律,並嚴重侵害聲請人之權利,請維護法制保障人民權
益,墾請釋示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七二條由。
會台字第一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一○號
主席宣告:贊成本案不予受理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三人(翁大法官岳生公假),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范
大法官馨香、陳大法官樸生、李大法官潤沂、梁大法官恒昌、楊大法官與
齡、翟大法官紹先、洪大法官遜欣、姚大法官瑞光、陳大法官世榮、蔣大
法官昌煒等十人(通過)。
主席宣告:贊成第一○三五次審查會通過之審查結果前段經修正為本案決議文前段「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略以其所有金圓券十萬一千元,於軍中請兌,未得結果,依法
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訴請國防部賠償損害,該院竟請為顯無理由予以駁回
,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又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經提起抗告,關
於訴訟救助部份之告及再抗告亦均被駁回。各審不顧民事訴訟法第一○七
條前段,第一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一一一條及辦理民事訴訟案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十六條等規定,致聲請人之權利未獲保障,請釋示憲法第十
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四條第一七二條等情。」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三人(翁大法官岳生公假),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范
大法官馨香、陳大法官樸生、李大法官潤沂、梁大法官恒昌、楊大法官與
齡、涂大法官懷瑩、林大法官 東、翟大法官紹先、洪大法官遜欣、姚大
法官瑞光、陳大法官世榮、莊大法官昌煒等十二人(通過)。
主席宣告:贊成第一○三五次審查會通過之審查報告後段經修正為本案決議文後段「
查聲請主旨僅載明『為行政命令牴觸法律』,未提及『法律或命令』如何
牴觸憲法,所謂『行政命令』究何所指,未據表明,亦未指出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三人(翁大法官岳生公假),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范
大法官馨香、陳大法官樸生、李大法官潤沂、梁大法官恒昌、楊大法官
東、翟大法官紹先、洪大法官遜欣、姚大法官瑞光、陳大法官世榮等十人
(通過)。
決議:本案不予受理並請本院刊載司法院公報。對於不受理案件可否提不同意見書問
題,另行討論。
散會:十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