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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0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7 年 10 月 13 日
67.10.13 第60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臧知非為行政命令牴觸法律,並嚴重侵害聲請人之權利,請維護法制保障人民權 益,墾請釋示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七二條由。 會台字第一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一○號 主席宣告:贊成本案不予受理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三人(翁大法官岳生公假),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范 大法官馨香、陳大法官樸生、李大法官潤沂、梁大法官恒昌、楊大法官與 齡、翟大法官紹先、洪大法官遜欣、姚大法官瑞光、陳大法官世榮、蔣大 法官昌煒等十人(通過)。 主席宣告:贊成第一○三五次審查會通過之審查結果前段經修正為本案決議文前段「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略以其所有金圓券十萬一千元,於軍中請兌,未得結果,依法 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訴請國防部賠償損害,該院竟請為顯無理由予以駁回 ,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又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經提起抗告,關 於訴訟救助部份之告及再抗告亦均被駁回。各審不顧民事訴訟法第一○七 條前段,第一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一一一條及辦理民事訴訟案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十六條等規定,致聲請人之權利未獲保障,請釋示憲法第十 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四條第一七二條等情。」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三人(翁大法官岳生公假),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范 大法官馨香、陳大法官樸生、李大法官潤沂、梁大法官恒昌、楊大法官與 齡、涂大法官懷瑩、林大法官 東、翟大法官紹先、洪大法官遜欣、姚大 法官瑞光、陳大法官世榮、莊大法官昌煒等十二人(通過)。 主席宣告:贊成第一○三五次審查會通過之審查報告後段經修正為本案決議文後段「 查聲請主旨僅載明『為行政命令牴觸法律』,未提及『法律或命令』如何 牴觸憲法,所謂『行政命令』究何所指,未據表明,亦未指出確定終局裁 判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 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三人(翁大法官岳生公假),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范 大法官馨香、陳大法官樸生、李大法官潤沂、梁大法官恒昌、楊大法官 東、翟大法官紹先、洪大法官遜欣、姚大法官瑞光、陳大法官世榮等十人 (通過)。 決議:本案不予受理並請本院刊載司法院公報。對於不受理案件可否提不同意見書問 題,另行討論。 散會:十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