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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60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7 年 09 月 01 日
67.09.01 第60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史文德聲請釋示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意義 及要件由。 會台字第一二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 被誣訴強姦一案,歷審法院對之竟均為有罪之裁判,對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第一款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之意義及要件有舉例釋明之必要等情 聲請解釋,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二、張阿結等為指訴張洪本等有犯偽造文書等罪法院誤判無罪確定,應如何糾正,請 予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二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三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等主張:其委建之房屋遭承建人即被告張洪本、汪志銘、周義中等(以下簡稱 被告),非法登記,曾向法院指訴被告等有犯偽造文書,背信等罪,並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塗銷登記。惟第一、二、三審法院誤認委建為買賣,對刑事 部分判決被告等無罪附帶民事訴訟,亦被駁回,均經確定,實屬妄斷。應如何 糾正,請予釋示等情。茲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即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監進明關於美國貿易物品檢驗報告公證書之疑義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二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三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關於 美國貿易物品檢驗報告公證書應否認為真正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 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