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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9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7 年 08 月 04 日
67.08.04 第59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汪金獅請就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法內有關出租耕地之條文,加以解釋由 。 會台字第一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二三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 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就 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法內有關出租耕地之條文,加以解釋,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玉里更生保護會為有關解剖屍體妨害交通噪音惡臭等法律問題疑義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二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 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有 關解剖屍體妨害交通噪音惡臭等法律問題疑義,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未便受理。 三、周餘慶請統一解釋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二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二五號 決議: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會計師檢覈,依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須 繳驗修習會計學課程在十二學分以上之正式成績單,此點與會計師法第二條第 一款有所牴觸,恭請統一解釋等情。查人民聲請解釋以「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 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為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定有明文,至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不在人民得聲請解釋之列。本件聲請統 一解釋會計師檢覈辦法與會計師法牴觸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四、黃文為請解釋都市計劃法第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適用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二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二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