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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59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67 年 07 月 21 日
67.07.21 第59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謝水德請解釋強制執行法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二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一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本會議解釋案件,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解釋強制執行法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苗栗縣中醫師公會理事長劉淦琳請釋示醫院診所管理規則第六條之疑義由。 會台字第一二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聲請解釋醫院診所管理規則第六條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劉克熹為終局判決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相牴觸,請予解釋由。 會台字第一二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二一號 決議: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疑義之要件,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因疑其妻與賴茂松有通姦行為,向檢察官告訴,經處分 不起訴確定後,其妻以受聲請人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訴經三審法院判准離婚 。聲請人雖指終局判決謂聲請人「誣稱」其妻與人通姦為違法,「判決聲請人 與吳肅玲離婚,顯與憲法第十六條之精神牴觸」,但未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如何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四、仲一鵬為具有荐任十級資格,改任九職等股長,應換支薪給疑義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一二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一五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 情形,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具薦任十級任用資格,改任九職等股長,依據 「台北市政府所屬試行職位分類事業機構曾經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人員換支薪 階標準表」規定,應換支九等四階,但台北市政府核定暫支九等二階薪給,是 否適當,請予釋示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五分。